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 国税发[199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有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4号),不套 印发票监制章,有的则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套印发票监制章。 为了统一全国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 口业务,经研究,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 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 用”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文,到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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