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6日 国税发[1999]227号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城市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费用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的项目,一律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
项目、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不能作为税收扣除标准和计算征税的依据。
二、关于固定资产购建问题。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
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
0%。考虑到历史与现状,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了规定的
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关于应收应付利息处理问题。由于今年存贷利率进行了调整,城市
商业银行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
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执行。同时,对已形成呆滞、呆账贷款应收未收挂账
利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凡符合坏账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核销。应
付利息的提取可按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加权数(平均利率)计算,有条
件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可逐笔计算。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支付到期存款
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安全防范费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
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
、保安人员工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范费用,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
允许直接扣除,个别项目费用过大,可以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城市商业银行购置的监控设备,应单独计算其价值,作为固定资产进行
管理,不得列为安全防范费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奖金扣除问题。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据实扣除奖金。
(一)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城市商业
银行。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二)必须以纳税人为单位计算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以支行为纳税人
的,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济奖金。
(三)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
此项支出)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因情况
特殊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自1999年度起,各城市商业银行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一律实行计税
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定执行。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废 国税发[2006]62号 )
(此项审批权限取消后,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的有关规定和以下条件,加强评估和检查:
  (一)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二)奖金已实际发放;
  (三)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没有超过税前利润的8%。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和条件的列支奖金,应作纳税调整。
  城市信用社的奖金也可按照上述规定和条件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370号)

六、关于国库券收入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
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
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
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
,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可在
税前扣除,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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