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5日 国税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 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 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 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回到首页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1-2003,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