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6日 国税发[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省级税
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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