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0]163号二000年三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税收协定】 【科威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税务代表团与科威特税务代表团于1999年2月26日在北京就执行两国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四)项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了磋商。经磋商,双方一致认为,该项规定适用的范围问题进行了磋商。经磋商,双方一致认为,该项规定适用的范围应包括缔约国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银行。上述结果已经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确认。各地在执行该项规定时,应以此解释为准。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8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09年03月28日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