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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
所得税

关于日本三菱商社及其代理行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492号2000-6-2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日本三菱商社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取得的出口信贷迂回贷款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9]37号)收悉。文中称,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建行)与日本三菱商社签订出口信贷协议,贷款金额169150万日元,贷款期限为10年,利率为日本长期优惠利率减0.2%(即2.3%)。此项贷款形成,首先是由日本输出入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组成银团,贷款给日本三菱商社(出口商),再由日本三菱商社和上海建行达成融资协议,通过上海建行转贷给我国的进口商。还款开始时,日本三菱商社将此项贷款协议转让给其代理行。关于日本三菱商社及其代理行取得上述出口信贷贷款利息征税问题,考虑到此项贷款是在日本国给我国的卖方贷款额度已满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属于出口信贷形式之一,且利率较为优惠,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2]财税字第348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日本三菱商社及其代理行取得上述出口信贷贷款利息免予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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