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1]173号 200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 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及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 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河北省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 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 税款入中央金库。 附件:国家邮政局2000年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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