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5日 国税函[2001]24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 税发[2000]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 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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