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5日 国税函[2001]24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
税发[2000]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
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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