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南安峰电力有限公司和河南永峰电力有限公司两户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1]34号)收悉。河南安峰电力有限公司和河南永峰电力有限公司是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而且上述2家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缴的注册资本均已于1999年9月以前实际投入到位。关于上述2家企业申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发[199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上述2家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可自2000年起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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