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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
*外企所得税*

关于甘肃兰炼中旅石化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57号2001-4-9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甘肃兰炼中旅石化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甘国税外发[2000]39号)收悉。甘肃兰炼中旅石化有限公司是设立在甘肃省兰州市(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可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地区)的合资经营(台、港、澳资)企业。该公司主要从事汽油、柴油和民用液化气等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1号)等有关规定,甘肃兰炼中旅石化有限公司对从事能源项目(不含技术咨询服务等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可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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