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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
*外企所得税*

关于天津浩天京福公路有限公司等2户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77号2001-4-1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浩天京福公路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外[2001]23号)和《关于天津津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外[2001]24号)收悉。经审核,天津浩天京福公路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是设立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且为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 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对天津浩天京福公路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交通基础设施经营(不含相关的服务性业务和公路沿线的开发、经营等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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