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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地(市)级农村信用社 管理费 国税函 2001

效力: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替代文件:无

国税函[2001]366号 20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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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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