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1]379号;2001年6月1日
《关于申请减免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来函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邮政 农村支局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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