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6日 国税函[2001]396号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所得税缴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现复函如下:
“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债券”(以下简称“97国电债”)属于企业债券
,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因持有“97国
电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债券发行人即国家电力公
司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统一负责代扣代缴,并在北京办理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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