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等3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54号 2001-8-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苏国税函[2001]396号)、《关于武进路劲常漕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
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61号)和《关于武进亚能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62号)收悉。经审核,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武进路劲
常漕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和武进亚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称3家公司)是设立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沿
海经济开放区内,且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等有关规
定,同意对3家公司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不含煤灰渣销售、相关的物资经营和公路沿线的
配套、服务设施等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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