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679号 2001-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8)第三
条规定,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等9户工程局(总公司)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
局、总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目前,这9户工程局(总公司)已按有关规定与交通部脱钩,转为中国港
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现就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中港第三航务
工程局、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仍统一由工程局(航道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仍统一由工程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9户工程局(航道局)所属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
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申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就地预交比例为应交企业所得税额的15%。
三、上述9户工程局(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统一授权由各工程局
(航道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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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函〔2002〕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9号)转发给你们,鉴于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为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所属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其所得税由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统一缴纳。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应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办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为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15%。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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