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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1〕87号2001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2000〕415号),要求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可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管理费由国家税务

    二、原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
  三、经审核,同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度向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780万元(详见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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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度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费摊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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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区  │  金额(万元)  │  地   区  │  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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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   26    │   湖北省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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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   11    │   湖南省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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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   50    │   广东省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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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   18    │   广西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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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区   │    8     │   海南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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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   28    │   四川省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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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    8     │   重庆市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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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    9     │   贵州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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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   25    │   云南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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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   62    │   陕西省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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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   75    │   甘肃省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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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   20    │   青海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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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   15    │   宁夏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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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   13    │   新疆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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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   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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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   45    │   全国总计   │   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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