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215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一汽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汽车集团所属2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长春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2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一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一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附件:1 一汽集团大连柴油机厂 
2 一汽大连客车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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