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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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324号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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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浙江、云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 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各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北京、郑州、杭 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广东省内各分行(除深圳分行)可汇总 到总行一并纳税。 三、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广发总行南海分行 阳江分行肇庆分行 中山分行广州分行 顺德分行茂名办事处 东莞分行河源办事处 惠州分行揭阳办事处 湛江分行汕尾办事处 台山分行郑州分行 珠海分行北京分行 清远分行上海分行 韶关分行南京分行 潮州分行杭州分行 汕头分行昆明分行 佛山分行大连分行 梅州分行沈阳支行 江门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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