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42号 2002-4-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34个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交通银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层次较多,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应按国税发[2001]13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2、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

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上海分行、湖州分行、嘉兴分行、南京分行、镇江分行、徐州分行、芜湖分行、淮南分行、蚌埠分行、连云港分行、安庆分行、南通分行、泰州分行、沈阳分行、鞍山分行、抚顺分行、吉林分行、延边支行、哈尔滨分行、齐齐哈尔分行、黑河支行、大连分行、营口支行、丹东分行、锦州分行、重庆分行、遵义分行、贵阳分行、成都分行、自贡分行、攀枝花支行、武汉分行、新余支行、黄石分行、长沙分行、岳阳支行、九江支行、宜昌支行、景德镇支行、广州分行、中山分行、佛山分行、南宁分行、桂林分行、柳州分行、北海支行、梧州分行、郑州分行、洛阳分行、北京分行、唐山分行、秦皇岛分行、包头支行、青岛分行、威海分行、烟台分行、潍坊分行、淄博分行、泰安分行、济宁分行、杭州分行、宁波分行、合肥分行、长春分行、昆明分行、珠海分行、汕头分行、厦门分行、石家庄分行、济南分行、深圳分行、海南分行、天津分行、乌鲁木齐分行、西安分行、兰州分行、大庆分行、太原分行、常州分行、苏州分行、无锡分行、扬州分行、温州分行、福州分行、绍兴分行、南昌分行、总行本部

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

总行本部、上海分行、北京分行、郑州分行、南京分行、武汉分行、乌鲁木齐分行、重庆分行、昆明分行、石家庄分行、温州分行、深圳分行、杭州分行、绍兴分行、兰州分行、无锡分行、洛阳分行、西安分行、广州分行、天津分行、大庆分行、太原分行、南宁分行、宁波分行、常州分行、珠海分行、青岛分行、合肥分行、沈阳分行、苏州分行、长春分行、南昌分行、扬州分行、镇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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