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2-04-28国税函 【 2002 】 366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缴税情况的专题汇报及相关问题的申请》(中远财金[2001]0674号)。为支持中远集团发展壮大,现将该集团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9]100号 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中远集团所属的10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部分略)
1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
2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大连公司
3 中国大连外轮代理公司
4 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5 大连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6 大连北方集装箱运输公司
7 大连远洋国际货运公司石油经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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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20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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