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国税发[2009]45号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 [ 2002 ] 745 号 2002-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7月20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总局2001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执行以前计划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2、2001年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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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2002〕20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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