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国税发[2009]45号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2002-08-20  国税函 【 2002 】 7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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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2002〕21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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