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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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8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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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大国税发〔2002〕20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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