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2002-9-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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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大国税发〔2002〕20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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