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32号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四川、云南、陕西、新疆、贵州、宁 
夏、青海、广东、湖北、湖南、江西、广西、海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内蒙古、 
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青岛分公司,按年度 
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它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 三、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1.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5.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6.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7.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8.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9.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10.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11.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1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1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1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15.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16.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7.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8.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19.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20.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21.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2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2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25.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26.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27.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28.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29.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30.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31.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3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3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3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35.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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