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海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海集团所属2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海集团在上海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由于合并后亏损,中海集团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中海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海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附件:中海集团2002年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