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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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912号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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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2年度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中关村证券〔2002〕122号)。现对中关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 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纳所得 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 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 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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