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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
*营业税*
*服务业*

××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4年1月24日 国税函发[1994]032号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1993]272号《关于对××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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