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75号 1995-11-2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院收费收据属于发票范围的请示>(鄂地税征函[1995]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妇幼保健院应开哪种发票
许志高
181123


近日,笔者收到当地政府舆情监测部门转来的通知:一位胡姓居民反映,在当地妇幼保健院缴纳疫苗接种费用时,只拿到打印的收据,而且上面没有收款单位的印章。当地居民想知道妇幼保健院为什么没有提供正规发票?负责舆情监测的工作人员给居民的解释是,纳税人涉及的发票问题都转交给税务机关处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

此类问题应作如下处理。关于医院收费凭证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5号)中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妇幼保健院作为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应使用有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若妇幼保健院是属于私立医院或者承包出去的医院,通常作为企业,其可以开具正常的发票,理应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丹江口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