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法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新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
所得税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95-11-15国税函发(1995)59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相关文件

 

相关内容

本网站声明:上述资料未经核对,仅供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