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7日 [1995]国税函发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执行新税制之后,对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是否包括增值 税销项税额。为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帐面净额,不包括企业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额不应计提交 际应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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