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085号 1996-2-17 

 
我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9号)下发至今,其中有的条款执行期限已满,有的条款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企业)的所得税,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二,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上述三个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邮电部直属企业兴办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部所属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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