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3月19日 国税函[1996]1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
[1996]046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已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所发生的价值变动部
分税收上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改组或股权调整等原因,对已有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资
产重估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异部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发布的《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9号)第一
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
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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