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23日 国税函[1996]447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接你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型材门窗、玻璃幕墙等业 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1996]119号),现批复如下: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意见,西安市 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 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 章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 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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