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659号 1996-11-13

 
辽宁、湖北、四川、广东、甘肃、陕西、江苏省和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5号)已到期,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制,经研究,现对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1997年底前,由总行按33%税率统一在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
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名称 所在地
招商银行总行深圳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北京市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武汉市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广州市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沈阳市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成都市
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兰州市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西安市
招商银行大连分行 辽宁省大连市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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