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23日 国税函[1996]7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6]424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
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
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
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
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
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
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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