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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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3号 1997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
【1997】
【综合】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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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6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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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函
国税际函[1998]6号 1998年10月9日

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

据你公司来函反映: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是一家总公司设在苏州市,从事制造、销售、安装各种电梯及自动扶梯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在北京、沈阳、青岛、上海、南京、杭州、海口、苏州等地区设立负责为本企业生产、销售电梯进行安装和维修的分公司,各分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均实行独立核算。关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仅从事为本企业生产、销售的电梯进行安装和维修业务,不发生销售电梯的经营行为,而取得的安装和维修收入如何缴纳流转税问题,我司意见,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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