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 1997年1月21日 国税函[1997]3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涉外企业新建房屋是否适用三年免税政策的请示》(辽地税外 [1996]317号)收悉。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1款“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 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和第2款“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 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国务院1957年1 月26日五办字第18号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上述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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