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 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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