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
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回到首页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