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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
*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

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1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你局《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1996]300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关于军队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据向有关部门了解,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财综字159号)主要涉及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收入在军队与财政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并未涉及税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时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军队转让该项土地使用权向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从中扣除上交的“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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