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51号 1998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1998】 【营业税】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8]254号)收悉。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将制作的电视剧转让给电视台播映,并规定播放的时限和次数,这一行为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相关文件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0年10月04日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