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2号 1998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1998】 【综合】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政字[1997]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00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相关文件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0年10月04日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