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纳税人的生产设备可否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1999年05月11日 国税函【1999】第25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可否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的请示》(晋国税政发[1999]7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中的“其他财产”,是指除商品、货物以外的其他所有财产,包括纳税人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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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3)635号2013年9月11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的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12〕80号)、《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报告》(东国税发〔2013〕26号)收悉。经我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466号,见附件)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相关税款应当直接退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具体请按税总函〔2013〕466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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