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29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
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
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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