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7日 国税函[1999]4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
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
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
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
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此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
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以上规定明确表明,发票设计职权在税务
机关。发票设计完全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设计使用的发票都有税务机关
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标志,如发票种类、发票联次、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税率、税
额、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以及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版面防伪设计)。这些管理的
标志和要素都是税务机关来确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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