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相关文件 |
国税函[1999]545号 1999-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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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国办发[1999]66号)中规定,免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现就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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