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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
 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
 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
 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
 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
 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
 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
 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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