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法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新政策分析

关键词:契税 合建商品房 国税函 1999

效力: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

替代文件:无

99-11-11国税函(1999)737号

相关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汕头市龙眼街道办事处征用属下南墩管理区土地与华乾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给南墩管理区的居民。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 

.

 

.

相关内容

返回首页

本网站声明:上述资料未经核对,仅供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