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税收法律

|  基本法规|  税种目录|  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

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6年09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829号1999-12-03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
*
增值税*
*
管理*
*
粮食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的精神,现就有关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可按其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相关文件

国税发[2006]62号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相关内容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